联系方式  

地址:福田区世贸广场 A 座 20 层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手机: 13826582708
电话: 0755-83003774
邮箱:lawyervip@yahoo.com.cn

常年法律顾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和律师事务所简介
业务范围
律师简介
阅读全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7]61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中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返回列表 添加时间:2008-5-26 10:31:08  占击率:416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国土房产局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深圳物流协会 深圳仲裁委员会 中国法学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汪海燕律师工作室
技术支持 跨越高速 后台管理 进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