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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张甲,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李乙,女,朝鲜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双方自2001年10月相识并相恋,并月2002 年8月19日在湖北省襄樊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 年 月 日生一子张 ,现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婚姻关系 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 协议人子女张 随协议人李乙生活,由协议人张甲每月支付 元的抚养费,并于每月 日之前将抚养费支付至××银行、帐号为 上。 协议人张甲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的1号和15日后的第一个周末。每年寒暑假中张甲可将子女张 接走随其生活一个月。 三:财产 1、房产 座落在深圳市×××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字第12345号)归XX所有。因该房产的按揭债务也归×××承担; 2、车辆 车牌号为粤B12345的车辆归张甲所有。因该车辆所产生的按揭债务也归张甲承担。 3、债权或债务 协议人并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果一人名义下的债权或债务则归其个人所有或承担。 4、存款、股票或基金 个人名义下的存款、股票或基金都归个人所有。 四、协议人张甲自愿补偿李乙人民币××元; 五、此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人双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律师存档,另一份交由人民法院备案或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协议人: 协议人: 二00九年 月 日 二00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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