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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海容 发布时间: 2009-02-23 15: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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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生进入小区时,撞上大门口正在放下的栏杆,造成骨折。陈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陈先生各类损失共计14036元。
陈先生家住本市杨浦区长岭路某小区。为了防止外人随意进出小区,该小区大门平时有一栏杆横着,仅在车辆进出时放行,而行人则通过一边门进出。2008年6月13日晚上10时许,陈先生进入小区时,恰逢小区保安放行车辆,门口栏杆并未象平时一样横放,陈先生遂经过大门进入小区。由于事发当晚下雨,保安手持遥控器控制栏杆复原时,未注意到陈先生,陈先生撞到徐徐放下的栏杆后摔倒,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为此住院治疗10天。事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于2009年1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控制大门栏杆时应谨慎注意,确保不伤害他人,发现危险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现由于物业公司保安的疏忽,致使陈先生人身受到伤害,应对陈先生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既然陈先生明知该栏杆在事发时在车辆驶出后即会放下,路过此处时应谨慎行走,以避免人身受到伤害,故陈先生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陈先生医疗费人民币7199元、律师费人民币1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80元、交通费人民币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0元、营养费人民币1080元、误工费人民币3302元。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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