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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建颖 发布时间: 2009-02-24 14: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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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某健身器材公司员工林丹(化名)上班时,将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停放于公司车棚,不幸被盗,林认为公司未尽看管之责,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00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对摩托车的丢失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林丹原系上海某健身器材公司的员工,在其任职期间的某天,林丹于早晨上班时将其所有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停放于公司建造的车棚内。下午五时许,林丹发现其摩托车不翼而飞,遂向执勤的保安询问,并调取了当日的监控录像,确认其摩托车已于当日上午被一名身穿被告公司厂服的男子从车棚中开走。林丹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公司对事发时段进出的部分员工进行了排查,没有发现与监控录像资料相符合的员工。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林丹遂起诉至法院。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的摩托车在被告公司的停车棚内被他人开走的事实。但被告应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被告有无过错而定。被告在厂区内建造的停车棚,供本单位员工免费使用,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形成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而且被告在车棚进出口安装了监控设施,并配有保安执勤,起到了相应的安全防范作用,事后被告又对事发时段进出的部分员工进行排查。对于车辆的丢失,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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