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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晓晴 发布时间: 2009-02-24 16: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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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对高档别墅区进行物业管理,不代表可以收取高价且不合理的物业费。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八位业主只需支付合理的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1.3万至3.84万元不等,并不需缴纳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秦先生等是上海某别墅小区的业主,他们购买的都是逾400平米的独立别墅。2008年11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将秦先生等八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秦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473平米,该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的拖欠的物业费6.17万元和滞纳金7.7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秦先生等辩称:原告收费不公,小区内一期的业主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缴纳物业费,被告虽然购买的一期的延伸段,买房时间晚,但房屋也是属于一期的,虽然在《临时业主公约》中约定了物业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5元,但原告的做法显然违反公平原则,由此被告拒付物业费。故请求按照2.8元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原告表示,其与房产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委托原告对该小区一期延伸段别墅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照4.5元的标准收取,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3‰交纳滞纳金,合同有效期不定期顺延,至业主大会成立时止。而且在原告购房时,其在《临时公约》上签了字,表明其认同该公约的内容。故原告应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为标准缴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该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本案所涉的物业管理属前期物业管理。

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以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与出售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考虑到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人是业主,为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以不超出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为限。本案中,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5元,而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8元,故4.5元的标准显属不当。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临时公约》是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可能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对于被告迟延支付物业费,抗辩理由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秦先生等八位业主仅需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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