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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1998年离婚时,法院判给我小孩抚养费28800元,生活安置费3000.当时对方没钱.并于1999年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上个月我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数额现已执行到了,但是没有给我算上1999年中止执行至今的迟延履行金,问法院执行法官说没这个算法的.所以我不敢去取.请问关于我以上的情形能让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吗,我下一步该怎么做.望解为盼,急急.电话13352605360

回复:

这种情况当然是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的!
希望你能成功申请执行到!

汪海燕律师:13352939233
返回列表 添加时间:2007-5-11 11:23:45  占击率: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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